上海市政府官网发布《关于调整本市冠脉支架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称,本市参保人员使用集采范围内的冠脉支架类中选产品发生的费用,全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使用集采范围内未中选产品发生的费用,将最高支付标准由7000元调整为848元,超出部分由个人自负(离休人员和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除外),自负部分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类减负范围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本市参保人员使用集采范围外的冠脉支架类产品发生的费用按比例支付,由参保人员先自负 20%,其余费用再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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